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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81********,汉族,高中学历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定陶县******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12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与张某某在涿州市铂悦山工地宿舍内谈工程问题,因与张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张某某对其推搡,马某某用手击打张某某的鼻子,致其鼻子流血,经法医鉴定,张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川

2020年11月6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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