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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8********,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现住********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03日10时许,在青县人民法院南门口,孙某甲与马某某因为离婚问题双方家属发生争吵,后马某某、回某某等人与孙某乙等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将孙某乙打伤,后经鉴定孙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凤成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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