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23时59分,在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盛世家园小区1号楼3单元门口,被告人马某某酒后因琐事用破碎啤酒瓶将王某某、李某某扎伤。经鉴定,王某某、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绳立健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