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到黄骅公安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黄骅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骅东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1日15时许, 韩某某到百货大楼东华兴家电对面**书店找马某甲理论事情,后双方发生口角,马某甲对韩某某进行撕打,随后马某甲叫来其儿子被告人马某某和另一名男子(身份不详),马某某将韩某某打至轻伤二级。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鉴定,韩某某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诉申请,户籍证明;2、证人马某甲、杜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身份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顺
闫文成
2019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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