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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5日被临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与王某某在临洮县洮阳镇凯旋门KTV A08包厢内喝酒时,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其后马某某用酒杯打伤王某某左眼。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马某某赔偿了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8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临洮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7.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因琐事殴打他人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书记员:车娟

2020年6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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