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米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米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米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22 日20 时许,在米东区朝阳雅居小区7 号楼下,被告人马某某及妻子张某甲与被害人田某某因争抢小区楼下座位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张某甲用手将田某某的面部抓伤,田某某用手将张某甲的面部和胳膊部位抓伤,同时张某甲丈夫马某某用手撕扯田某某的头发,并用右脚踢踹田某某的腰部,用拳头殴打田某某的背部,后田某某被打倒在地,马某某继续用右脚对田某某的背部、腰部、胯部、胸部进行踢踹,造成田某某头部、面部、腰部等部位多处受伤,左侧腰1、2椎体横突新鲜骨折。经鉴定,伤者田某某腰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马某某于当日被民警现场查获并传唤至稻香路派出所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之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琪
书记员:靳田洋子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联系电话18690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田某某,女,53岁,住米东区**小区**-**,联系电话1389904****。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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