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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68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本市虎丘区浒墅关镇安博物流园内,工作时产生言语纠纷,并发生肢体冲突,在扭打过程中,马某某持美工刀将王某某耳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耳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

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人身检查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步青芸

                                    检察官助理:罗明燚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87********;

2.卷宗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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