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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6101031984********,汉族,大学文化,西安市**公司工人,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号**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7日本院对被告人马某某出具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020年1月2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对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在位于本市碑林区**街**号**院**单元**楼的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被害人鲁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争执,期间被害人鲁某某持木凳击打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在与被害人鲁某某争夺木凳的过程中将被害人鲁某某的右手手指掰伤。后被告人马某某的母亲将双方拉开并将被害人鲁某某送往红会医院诊治。经诊断,被害人鲁某某右手环指近节基底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和解协议及谅解书;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

8.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枫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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