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6〕43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101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6年9月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鲁山县**镇**村村室附近时,因琐事与本村妇女汤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马某某击打汤的面部导致汤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汤某某之损伤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
2、被害人汤某某陈述;
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
5、案发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
6、伤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健桥
张洋洋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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