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马**,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0********,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沈楼村**号,现住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沈楼村**号付*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8时被告人马**在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路教堂斜对面盼盼美食城门口将被害人王**打伤,经鉴定王**伤情为轻伤二级。现已取得被害人王**的谅解,并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王**的陈述;3.证人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马**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检察官助理:宋莹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取保侯审,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沈楼村54号付3号,联系方式:150370373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