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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19〕481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河南省安阳县******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因邻居裴某某到其家院内阻止建厕所,二人发生争吵,裴某某用铁锹击打马某某头部,马某某自认为有肾病,可能活不成了,马某某抱着我活不成让对方也活不了的心理,到屋里拿出一尖刀对着裴某某身体乱刺,后被人拦开。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裴某某肠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均构成重伤二级;裴某某左侧胸腔积血、左侧胸腔积气、体表多处创口,均构成轻伤二级;裴某某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铁锹一把;2.书证:暂不收押通知书、鉴定聘请书、尖刀购买截图、三医院诊断证明、马某某住院病历、到案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等书证;3.证人马某甲、马某乙、郝某某、李某某、单某某、梁某某、师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裴某某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二份、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DNA);7.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翠英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安阳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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