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52********,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巷**组**号,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村。1984年8月22日,因犯破坏生产罪被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0年11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离婚后与商州区**村**组离婚妇女高某甲结婚,并居住在高某甲家。1995年1月17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外出返回敲窗户让其妻高某甲开门遭到拒绝后,马某某将院门蹬开并直接进入高某甲卧室。见高某甲和女儿高某乙在床上睡觉,被告人马某某责怪高某甲不给其开门,高某甲从床上坐起来,两人发生口角。争吵中被告人马某某恼羞成怒,从家中找到一根一米多长的螺纹钢筋,在高某甲头部击打两下,致高某甲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高某甲倒床后被告人马某某发现高某甲已无呼吸,认为其已死亡,遂即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乙、庞某某、尚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省商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95)商公刑技字第4号高某甲死亡原因的法医鉴定、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 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夫妻矛盾,持械行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南弘军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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