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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杀人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Z30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65********,汉族,本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室。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2月10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2011年1月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9个月;曾因犯抢劫罪,2012年12月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4日再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在一起打牌时产生矛盾,心生怨恨,便购买了一把铁锤意欲报复葛某某。6月1日21时许,马某某携带锤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菜市街对面的棋牌室内发现葛某某,随后便在附近巷道内等候。当晚23时许,葛某某从棋牌室内出来准备回家,当其行至**菜市场北侧巷子时,被马某某用铁锤猛烈击打头部,葛某某倒地后,马某某仍用铁锤继续击打葛某某,意欲将其杀害,葛某某挣扎后逃离现场,葛某某头部、胸部多处受伤。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棋牌室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矛盾,次日15时许,马某某携带早已准备好的铁锤在田家庵区**菜市对面的棋牌室找到李某某,趁李某某不注意,用铁锤砸向李某某后脑勺,后被他人拦住,致使李某某头部受伤。

2020年9月16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李秀伟、葛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图片、病历、淮南市接处警综合单、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王某某、彭某某海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珍

检察官助理:王争

2020年12月9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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