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57********,汉族,小学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路**银行**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系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路**银行丽江市分行保安,同时负责对银行门口银行停车位的管理。2019年7月4日,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分别驾驶车辆云PV****大众轿车,云P5****蓝色奔驰轿车、云LL****白色奥迪Q5汽车到被告人负责管理的停车场并都将车辆停放在该停车场内。被告人马某某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将车停放在该处时上前阻止,与周某某发生了争吵,被告人马某某后对周某某及其他停放在该处的车辆产生不满,21时3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至停车场内,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刮擦停放在银行门口的车辆,致被害人杨某某的大众轿车、周某某的奥迪汽车及李某某的奔驰汽车被刮花,后嫌疑人马某某离开现场。22时3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再次返回现场,再次使用钥匙对李某某的奔驰汽车进行刮擦,后马某某离开现场。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辆轿车的损失价格为2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三把、钥匙扣一个;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和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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