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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01990********,汉族,专科文化,群众,**电厂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电厂**号公寓**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1月12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因看到其妻子郭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怀疑郭某某与孙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8月24日14时许,在**公寓楼下,被告人马某某看到妻子郭某某上了被害人孙某某的辽B**号白色奥迪牌小轿车并离开,随后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自己的陕J**号白色起亚牌SUV汽车,行驶至白云商场附近时看到了停放在马路东侧孙某某的车,后马某某为报复泄愤驾车撞向了孙某某的小轿车的车头,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小轿车的前机盖、保险杠等多处损坏,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辽B**号白色奥迪牌小轿车的损失价格为16270元(民事已赔偿)。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有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慧芳

检察官助理:刘星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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