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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暂住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7日,被害人杨某某将自己的别克轿车停放在昆阳街道办事处对面路边时,被告人马某某故意用刀多次戳击该车后两侧两条轮胎,致该车后两侧两条轮胎破损,经鉴定:破坏的两条轮胎价值480元。

二、2019年7月5日凌晨,被害人杨某某将自己的别克轿车停放在昆阳街道办事处起阳医院门口停车位,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使用刀具划伤轮胎,致该车左前侧一条轮胎及后侧两条轮胎破损;经鉴定:破坏的三条轮胎价值1016元。

三、2019年7月19日3时30分,被害人杨某某将自己别克轿车停放在昆阳街道办事处融丰银行门口,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使用裁纸刀划伤该车轮胎,致该车右侧后一条轮胎破损。经鉴定:破坏的一条轮胎价值396元

四、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4日,被害人杨某某将自己的别克轿车停放在昆阳街道办事处融丰银行门口,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使裁纸刀划伤该车轮胎,致该车右前侧一条轮胎破损。经鉴定:破坏的一条轮胎价值396元。

以上四次故意毁坏财物价值共计2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玲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晋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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