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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街**号。因赌博于2004年4月30日被原临安市公安局处治安罚款15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2月16日被原临安市公安局处治安拘留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原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因其前妻李某某回避帮忙其办理银行贷款一事,而赶至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村寻找李某某,恰逢李某某驾车(牌号浙A7M****,**牌)归来。被告人马某某欲上前找李某某理论,因李某某不肯下车,被告人马某某心生恼怒,从副驾驶室打开车门并拿走李某某的手机和女式包,并随手路边找来砖块、石头等,将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前挡风玻璃砸碎,被害人李某某因害怕而驾车逃离现场,驾车行至於潜镇**村附近路边时,因前方道路堵车,被害人李某某担心被马某某追上会有不利后果而慌乱前行时,与路上其他车辆发生刮擦被迫停车,造成车辆右侧前后门及反光镜擦伤。嗣后被告人马某某赶上,捡起路边石块继续砸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前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玻璃,致使该车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玻璃破碎,车辆驾驶室、左后车门受损。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

案发后,马某某家属已提存2万元人民币至临安区公证处提存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驶证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及广汽**店汽车维修清单、告价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陈某某、褚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杭州市临安区价格认证忠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云强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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