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71975********,汉族,小学肄业,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区**号,拘留前住户籍地。于2019年8月3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已判决)因在景县承包景观假山工程时被拖欠工程款,遂产生报复心理。2018年11月21日晚,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已判决)、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黑色大众朗逸牌轿车,从石家庄赞皇县建筑工地来到景县,将景县刘集乡、后留名府乡刚建好的景观假山砸坏。经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砸坏物品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砸假山照片;2.书证:《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王某甲的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连义
检 察 员:王 锋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360324****。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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