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营口市西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籍地营口市西市**里**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月6日、3月11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4月1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8日经我院决定,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对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营口市西市区**家园**超市附近,见超市已关灯打烊,并且周围无人,来到超市正门北侧门房旁边,在地上捡起一块道板石,将门房玻璃敲碎,然后从衣服兜里拿出打火机将屋内上坟用的纸钱点着,将屋内烧纸、啤酒、铝材窗门框烧毁,超市门口玻璃被砸碎。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5100元人民币。
2019年3月11日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营口市西市区**新居小区**号楼南侧塑料棚子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将塑料棚子内的炉子点着,随后将打火机扔到炉子内,造成塑料罩布融化,部分杂物、地面草皮、一棵树有不同程度过火痕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敬民
检察官助理:聂洋洋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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