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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镇**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镇**家园,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逮捕。被告人马文于2020年2月18日因本案被集宁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21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因与被害人宋某某有感情纠纷,遂驾驶其牌号为蒙J*****汉腾牌越野车,在位于集宁区盛世新城小区东门故意撞击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蒙J*****别克商务车,致使该商务车与前方一辆东风风神轿车发生二次碰撞,造成不同程度损伤。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撞击的两辆车零部件修复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73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别克GL6车辆维修清单、东风风神车维修清单、东风风神维修发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照片、损坏照片、酒精检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行驶证GL6、机动车行驶证东风轿车、谅解书、和解协议、领款条、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敏

检察官助理:曹燕青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起诉书拾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 换押证、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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