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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19〕82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广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号,现住址:广州市黄埔区**街道附近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并被延长羁押期限至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马某某通过互联网认识被害人吴某甲,二人逐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进入吴某甲经营的江门市蓬江区**镇**珠宝店工作,吴某甲曾口头承诺如果马某某工作表现好,会让马某某入股其在江门市**镇新开设的珠宝店。后来吴某甲认为马某某不符合经营人员的标准,遂不让马某某入股其在江门市**镇新开设的金店,被告人马某某对此心生怨恨。

2019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吴某甲在江门市蓬江区**镇**市场**超市经营的一间**珠宝店,用随身携带的一支伸缩棍砸烂店内的金饰摆设柜台玻璃和部分金饰,随后逃离现场。后来被害人吴某甲对被损坏的玻璃修复和更换费用共达人民币25930元。

 2019年8月11日16时,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吴某甲在江门市蓬江区**镇中心市场经营的一间**珠宝店,再次用随身携带的一支伸缩棍砸烂店内的金饰摆设柜台玻璃、店铺玻璃门和部分金饰,随后逃离现场。后来被害人吴某甲对被损坏的玻璃修复和更换费用共达人民币28540元,对两间珠宝店所有被砸坏的金饰进行修复的费用共达人民币2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据、费用报销单及明细单、江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值班日志、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刘某某、黎某某、何某某、刚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达到人民币7677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莉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两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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