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36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村。曾因犯盗窃,2011年3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10月1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3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进京上访及帮助劝访相要挟,强行索取被害人王某某财物及现金共计24300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项目井已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上访称国家免费打的项目井不能使用,要求重新打一眼井,称收割之前打井造成玉米苗的损失不计较。后在被告人马某某的强烈要求下,施工方打井过程中对玉米苗造成损失,被告人马某某以玉米苗被毁为由扬言进京上访,强行索取施工方现金10000元钱,重新打井的费用为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
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访及劝访相要挟,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及现金共计39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玉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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