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乡,现住宁夏中宁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马某某与田某甲通过手机软件“全民K歌”认识,后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下半年,二人分手,马某某威胁、恐吓田某甲和其父亲田某乙,向二人索要30000元,否则就将田某甲的裸照和与田某甲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发布到网上和发送给田某乙。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取得田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于2019年12月15日接到田某甲报案,该局通过审查于次日立案侦查,后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
3.接受证据清单、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明被告人马某某敲诈勒索的经过,且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4.协议书、谅解书,证明2019年12月26日,田某甲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3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栋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单行材料贰份、光盘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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