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19〕105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张家港市**镇**苑**幢**室。2013年8月21日因吸毒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10月21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6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吴帅兵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分别于2019年3月16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8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2019年6月12日决定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4月28日、2019年7月12日,张家港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先后分别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张家港**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张某甲办理汽车抵押贷款,被害人张某甲以其父亲张某乙的苏EH****汽车抵押向被告人马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当日,被告人马某某以被害人张某甲抵押汽车前有外债违约为由,采取扣押汽车、言语威胁等手段敲诈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万元。2018年2月2日至2月7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为被害人张某甲向他人支付人民币2.6万元的情况下,先向被害人张某甲家人索要包含上述借款合同本金在内的人民币共计11万元,因他人从中调解改为索要人民币9万余元,后因被害人张某甲家人报警而未得逞。
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害人张某甲敲诈得款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
2.书证:借条等;
3.证人张某丙、王某某、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搜查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莉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苑**幢**室其家中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手机1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