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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马某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甘肃省宕昌县**乡***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KJ*****号的小型轿车途经宕昌县哈达铺镇新王路3km+100m处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08mg/100ml,后抽取的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马某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5.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伟博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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