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马某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xxxxxxxxxxxxxxxx,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xxxxxxxxxxxxxx,住贵德县河xxxxxxxxx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7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某骑摩托车至**县体育场,在打篮球时发现被害人格xxx将自己的手机放在一男士单肩挎包内,于是想将该手机据为己有,马某某某乘格xxx打篮球之际将挂在球场围栏上装有手机的男士单肩包拿走,回家后发现挎包内有两部手机。经侦查人员劝说,马某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到贵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涉案手机现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经贵德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已使用的vivo-x27全网通、华为畅享8plus全网通两部手机于2019年7月4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0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格xxx、着xx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400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马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海玲
检察官助理:王雪婷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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