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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住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喀左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在辽宁省喀左县**镇**村建立电碾子非法加工点加工金矿石。2019年7月16日上午10时,喀左县环境保护局与喀左县公安局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被告人马某某经营的电碾子非法加工点,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一个循环水池、两个沉淀池中循环使用,生产过程中循环水池里的生产用水已经溢流到地面,渗入地下。该金矿石加工点既无环保审批手续,也未做防渗漏处理。2019年7月18日,经喀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马某某金矿石加工点电碾子池内、废水沉淀池内、废水循环池内及池外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为水样中含有重金属汞,汞含量分别为5.00 mg/ L、4.80mg/L、0.05 mg/L、0.04 mg/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电碾子车间工作记录、考勤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董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纪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喀左天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成梅

2019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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