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8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10月10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微信群看到微信名叫“龙”的人发送一条找司机的信息,马某某同他联系,约定运输一车货到指定地点倾倒给300元报酬马某某。9日凌晨,马某某驾驶号牌湘H7****大型货车装载12.22吨工业垃圾(经检测属于危险废物)运送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一空地上倾倒。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12.22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卫国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和光盘3张;
3.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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