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403241989********,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不识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乡**村**社**号,务工。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耕王”牌轮式拖拉机牵引拖斗(载水罐),沿瓜州县锁阳城镇**村**组耕地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枯沟河坡道时车辆溜车拖斗侧翻水罐下滑,造成乘车人李某某死亡、周某某、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出警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无准驾资格;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
(4)李某某接诊记录、王某某、周某某就诊材料,证实就医情况;
(5)赔偿协议书及相应凭证,证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任某某证言,证实案发经过;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的经过和事实;
4.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受害人死亡原因;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辨认笔录,证实对涉案车辆及地点辨认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志伟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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