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河东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农用拼装四轮车,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元一火锅店门口时,与其儿子马某发生纠纷,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相公派出所出警民警查获。被告人马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抽取血样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广栋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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