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5时5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三轮汽车(未悬挂车牌),沿宁津县城区正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正阳路与中心大街十字路口北2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含量为150mg/100ml。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搜索结果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3.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文秀
检察官助理:李兆曼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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