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和县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305X,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住新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0日被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04时42分许,新和县公安局巡逻防控大队民警在新和县新沙路巡逻过程中发现,车牌号为新A****8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路线不规则、形迹可疑,遂对该车辆进行拦截盘查,经盘查发现该车辆驾驶员马某某满身酒气,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现场拍照取证后,移送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对被告人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10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新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0】毒鉴字第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晓
2021年1月14日
附件: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新和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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