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皖CU****号小型轿车,沿某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路交叉口,与前方赵某某驾驶的等待信号灯的豫NH****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检测:被告人马某某酒精含量为196.910mg1/00ml。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车证、驾驶证复印件、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高某某、马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振华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案卷材料2册共计78页;补查侦查材料2页;
3.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