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1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山海关区关城南路与关城东路交叉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马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68.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医学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彦
检察官助理:陈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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