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0652,满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20时29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绥中县**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马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中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31.06 毫克。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记录等;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4.被告人马某某被查获、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双庆
检察官助理:岳之阳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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