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村**号,现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楼**房。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持B2驾照,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涡阳县**路**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处,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查获,经对被告人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2.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户籍信息、归案材料等书证;
证人龚某某证言;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红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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