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1时许,发现其女朋友郑某某前夫吴某某车停放到郑某某家附近,二人见面后因吴某某半夜到郑某某家一事发生争执,马某某在镇赉县**饭店门前,将吴某某、郑某某分别停放在此的吉G*****号**牌越野车、吉G*****号**牌汽车,用砖头、水泥块砸坏。经物价鉴定,吴某某被砸坏的**越野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26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角形红色砖头及不规则灰色水泥制品各一块;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复印件、办案说明、通话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获经过、随案移送清单、交通路口车辆通行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赵某某、苏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随意损毁他人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庆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证人郑某某、赵某某、苏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4.物证:三角形红色砖头及不规则灰色水泥制品各一块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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