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24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文盲,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71********,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乡**村**村**号。因赌博行为,于2018年8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行政罚款500元;因赌博行为,于2020年6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行政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马某某以其经营的汕头市龙湖区**村**街*8巷*号废品收购店为场地,提供自动麻将桌及麻将牌作为赌具,以麻将“推倒胡”的赌博方式,供违法人员到该处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同年6月21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查处该赌博场所,现场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及违法人员刘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申某某、汤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宁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缴获赌具自动麻将桌二台、赌资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4副、自动麻将机2台、赌资人民币900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说明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参赌人员行政处罚材料;
3.证人张某某、赵某某、宁某某、汤某某、申某某、邓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5.检查笔录、相关图片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和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莹
检察官助理:林清琴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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