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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马**,男,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五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21时许,在五河县朱顶镇垳庄村茂尚超市门口,被告人马**因琐事与王**产生口角,后马**返回家中拿出菜刀将王**头部砍伤。2020年4月16日,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马**于2020年4月21日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住院病例、调解协议等书证;

2.​ 证人丁**等人证言;

3.​ 被害人王**的陈述;

4.​ 被告人马**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胜军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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