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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6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9年8月27日到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南召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马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将其承包**镇**村**组**山林中的栗木砍伐。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计算:共计砍伐林木37立方米。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甲、张某某、王某某、石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承包合同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林业管理法规,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尹小平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证据卷、文书卷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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