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7********,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6日10时30分,睢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对在**乡**村政通路中段马某某早餐点进行检查,随机对被告人马某某早餐点生产的油泡进行抽样提取,委托河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该样品所检铝的残留量为265毫克/公斤,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马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睢县公安局**派出所查获证明;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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