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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02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丹东市元宝区金元宝商场二楼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 “韩公馆”鞋店内,趁被害人不备盗取一双米白色乾黛牌高跟鞋后离开。2020年6月2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丹东市元宝区新柳商业城被害人许某某经营的 “台湾风”服装店内,趁被害人不备盗取一件黑红相间连衣裙后离开。2020年7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丹东市元宝区金元宝商场四楼在被害人唐某某经营的 “天天宝儿”鞋店内,趁被害人不备盗取一双黑色森琦贝尔高跟鞋后离开。2020年7月2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丹东市元宝区金元宝商场四楼被害人徐某某经营名为“LAMEI”内衣店内,趁被害人不备将一白色文胸放入包内时被发现,随后付款买下离开。次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内衣店更换文胸时被店员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其位于丹东市元宝区优山美地小区4号楼2206室住处内查获上述被盗物品并依法扣押、返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06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2289元、赔偿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550元、赔偿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50元,均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口底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指认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调查意见书、收条、谅解书2.被害人许某某、徐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东资产评估事故所评估报告;5.搜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金羽

检察官助理:赵冠铭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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