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91974********,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镇*****老街子居民小组***号***室,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3日0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世纪广场公交车站台旁,将胡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200元的绿能牌大黄蜂三代D 型电动车盗走。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10时50分在*****老街子村民小组***号***室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并查获被盗电动车,后公安机关将该被盗电动车发还车主。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被盗电动车物证照片7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被告人马某某正侧面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电动自行车驾驶证、合格证、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还物品情况说明;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思茅区**镇*****老街子居民小组***号***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5页,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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