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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涉嫌盗窃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20,被告人马某某到普宁市流沙大道流沙北街道龙苑新村被害人黄某某珊经营的“悦睿通讯”手机店,期间趁黄某某珊离开手机店,先后两次在店内的收银台抽屉秘密窃取现金人民币1850元、900元,共盗窃人民币2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微信聊天截图、;2.被害人黄某某珊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xx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3.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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