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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水检公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5********4216,回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新源县**镇**组**号,本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上网追逃,3月14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抓获。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分局刑事拘留,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乌鲁木齐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8月5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3日至2019年7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与杨某甲(已判决)、杨某乙(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锁某某(已判决)参加由禹某某(已判决)、苏某某(已判决)纠集的与马某乙(已判决)、马某丙(已判决)、马某丁(已判决)在本市水磨沟区**加油站附近的“约架”。到达上述地点后,被告人马某甲等人与马某乙等人相互殴打。2018年1月21日凌晨五时许,水区分局民警在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被告人马某甲逃离现场,后被上网追逃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照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骆雷

陈涛

2019年9月5日

附项: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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