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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检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五台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犯罪嫌疑人郗某某(另案处理)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安某某、王某某夫妻,郗某某承诺给其女儿安排进太原市公安局工作,被害人安某某给了郗某某部分钱款,但工作一直未办成,郗某某为了拖延时间,让被告人马某某冒充太原市公安局“韩某某副局长”。从2015年10月起,被告人马某某在未与安某某夫妻见面的情况下,一直在电话中冒充自己是太原市公安局“韩某某副局长”,通过电话口头承诺能给被害人安某某的女儿安排事业编制的工作,并让安某某今后直接与其联系,不需要再与郗林平联系。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2月12日,马某某让安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四次将共计26万元转入其银行账户中(账号62178581000********)。被告人马某某在收到钱后仍然冒充太原市公安局“韩某某副局长”的身份,并一直找各种理由不履行承诺,其将所骗来的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诈骗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和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其犯罪行为同时侵害两种法益,系想象竞合犯,依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的处断原则,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来建国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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