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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91974********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新村**场*队,捕前居住于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广场单身公寓出租房**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9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91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马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普洱市思茅区**大道******门口贩卖海洛因给刘某某,收款人民币100元;

2、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普洱市思茅区**大道**门口50米处贩卖麻黄素给马某某,收款人民币50元;

3、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普洱市思茅区**大道******门口贩卖海洛因给刘某某,收款人民币200元。

4、2019年9月5日0时,被告人马某某在其所租住的普洱市思茅区**广场单身公寓出租房**室被公安机关抓获,从马某某衣服中白色卫生纸内搜出锡纸包裹的2小条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94 克;从马某某衣服中云烟烟盒内搜出2小包粉末状毒品可疑物,净重0.93克;从马某某裤腿上搜出2小包粉末状毒品可疑物,净重0.32克;从马某某放在床上的黑色包中搜出1小包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净重0.74克;从马某某放在沙发上的女士包内搜出2小包粉末状毒品可疑物,净重2.08克;从马某某放在沙发上的女士包内搜出2小袋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17克;从马某某出租房挂在墙壁上白色纸袋中搜出1包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3.28克;从马某某出租房放在床头柜下的铁盒内搜出1盒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0.53克;从马某某出租房进门左边柜子内铁盒里搜出1盒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4.34克;查获甲基苯丙胺合计42克,海洛因合计3.33克。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送检的从马某某衣服中查获颗粒状毒品可疑物一份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送检的从马某某衣服中查获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一份中检出海洛因成分;3.送检的从马某某裤腿中查获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一份中检出海洛因成分;4.送检的从马某某出租房内床上黑色包中查获颗粒状毒品可疑物一份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送检的从马某某出租房内沙发上女式包内查获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一份中检出海洛因成分;6.送检的从马某某出租房内沙发上女式包内查获颗粒状毒品可疑物一份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送检的从马某某出租房内挂在墙壁上白色纸袋里查获颗粒状毒品可疑物一份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送检的从马某某出租房床头下查获颗粒状毒品可疑物一份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9.送检的从马某某出租房进门左侧柜子内铁盒中查获颗粒状毒品可疑物一份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马某某正、侧面照,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定证书,房租租赁合同;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李某某、马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毒品可疑物检材提取笔录,称量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物证:讯问光盘,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通话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佳意

2019年1216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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