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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_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8011962********;回族,文盲,群众,在格尔木市****镇**村务农,住格尔木市****镇**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镇**村。2020年2月7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格尔木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格尔木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中村金鱼湖附近,采用架设网具的方式,非法猎捕树麻雀59只、褐柳莺1只。经鉴定:树麻雀、褐柳莺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18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德尔图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709****,保证人牛某某,联系电话:199749****;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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