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311,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港利上城国际**区**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非法私藏弹药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私藏弹药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1995年前后将其在部队服役时打靶所剩的61发子弹埋藏于自家阜阳市颍州区文德小区9号楼东单元503户北侧卧室东墙地板下方,2019年8月11日马某某将上述房产转卖给杜某甲,并于同年11月19日正式向杜某甲交房,同年11月26日杜某甲在装修房屋时发现地板下方埋藏的子弹,随后报警。经鉴定被查获的61发子弹均为制式51式7.62毫米手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等书证;
2.证人杜某甲、杜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私藏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飞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港利上城国际**区**室;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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