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72********,哈尼族,初中文化,****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江城县勐烈镇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城县),住普洱市江城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江城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同年7月23日由江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江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期间,****林业有限公司在承包清理江城县**镇**村**小组2017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区范围内的林木时,负责对接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工作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人员砍伐江城县**镇**村**小组大营塘的林木,经鉴定,滥伐的树种为其它阔叶,滥伐林木株数共601株,活立木蓄积92.28立方米,滥伐林木原木出材量27.68立方米,滥伐林木地块面积共2.65公顷(39.7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相关文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营业执照、土地整治项目文件、林木采伐许可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擅自安排人员到江城县**镇**村**小组大营塘砍伐树木,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92.28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云凤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被监视居住于江城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联系电话:1357798****、1539879****;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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